(2015)夏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紫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