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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紫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