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国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法定代表人王翀,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祝理力,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兰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全。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2楼1208单元。法定代表人潘志坚。被告何国全,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前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全名下价值13496534.51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行原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国全名下价值13496534.5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卓灵(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