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周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姜学文,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2)新津执登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所有的位于新津县安西镇安西村五组的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六套房屋予以查封(业务件号为权******、权*******、权********、权******、权*******、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复合化肥厂所有的位于新津县安西镇安西村五组的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六套房屋(业务件号为权*******、权*******、权*******、权******、权*******、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