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力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甲、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铺使用权合同、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力,男。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某甲,男。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马某力申请执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甲、咸阳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铺使用权���同、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己将判决中确定的商铺交付申请人,其余部分己经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执字第00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左 诚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