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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忠清与被申请人陈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忠清,陈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林 忠 清 与 被 申 请 人 陈 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42号申请人林忠清,男,身份证号码×××439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陈呢,女,身份证号码×××302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林忠清与被申请人陈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陈呢同意将坐落于江洪镇开发区市场档口转让给申请人林忠清,转让金20万元。二、申请人林忠清自愿补偿6000元给被申请人陈呢作为档口清理搬迁费用,确保在2015年4月26日前搬迁完毕并协助办理房产相关手续给申请人林忠清使用。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