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翠兰与蒲乐乐、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兰,蒲乐乐,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翠兰,女,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告蒲乐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兰诉被告蒲乐乐、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乐乐、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翠兰自愿撤回对被告蒲乐乐、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翠兰承担。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孟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