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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腾蛟与黄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腾蛟,黄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何腾蛟,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玉静,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腾蛟诉被告黄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腾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腾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腾蛟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何腾蛟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