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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连友、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