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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6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社区(西京公司家属院)X号楼X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审查发现,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其撤回要求被执行人秦某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该撤回诉讼请求的行为致使被执行人秦某无协助其办理过户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雁民初字第0649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社区(西京公司家属院)X号楼X号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属确认之诉,无强制执行内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其应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故本案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