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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小兰与陈玉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双方在性格方面存在严重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03年在会宁县党家岘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女。原告于2009年10月份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2月15日在会宁县党家岘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马某于2003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于2005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家境清贫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9年10月份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社区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暂住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分居生活的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询问笔录2份,用以证明两个孩子对其父母离婚的意见及随父随母的意见;2、户籍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3、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夫妻生活中理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10月份原告因家境清贫离家外出打工,原告庭审中以夫妻分居生活五年以上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马某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