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54年5月10日。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8日。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周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