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培礼、向玉莲、李治、王帅申请执行赵夫奇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礼,向玉莲,李治,王帅,赵夫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向玉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治,女,蒙古族。申请执行人王帅,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赵夫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肃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赵夫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夫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赵夫奇还有其他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肃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夫奇支付给原告张福华、马燕霞死亡赔偿金53529元。执行案号为(2015)肃执字第2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肃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夫奇支付给原告文宏玉、米玉花死亡赔偿金53529元。执行案号为(2015)肃执字第21号。本院认为,另案执行案号为(2015)肃执字第20、21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赵夫奇,为便于执行,可将上述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肃执字第20、21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 刘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