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初字第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86号原告王某某,女,33岁。被告苗某某,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