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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初字第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86号原告王某某,女,33岁。被告苗某某,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