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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与哈尔滨市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蒙和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哈尔滨市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蒙和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原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德勇。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彤。被执行人通辽蒙和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新伟。被执行人李彤。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蒙和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123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