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美阳街。法定代表人罗永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巧凤,女,汉族,系该公司陈仓区百货店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委托代理人韩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军,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段七号,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陈仓东门店五福堂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人民陪审员 郭乃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