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及郑某某等人陆续与开发商葛某甲签订协议,承建枣阳市金利傲园小区房屋。2009年房屋建成后,因该小区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不能办理房产证。被告人李某某及郑某某、刘某甲、习某某、曾某某便商议伪造竣工验收备案证。2010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郑某某、刘某甲、习某某开车到襄阳市区找到葛某甲,提出以金利公司名义办理假证,葛某甲表示同意。随后葛某甲、刘某甲、李某某三人在酒店打牌,安排郑某某出去办假证。习某某开车与郑某某一起到诸葛亮广场为金利傲园4号、5号、7号、8号、8号附属楼办理了一份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建筑商杜某也和郑某某一起到襄阳为9、10楼办理一份假竣工验收备案证。2010年9、10月份,由于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不能办理房产证。被告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刘某甲等人再次找到葛某甲商议。葛某甲、李某某先找到枣阳市南城房管所负责人吉某某,然后一起到枣阳市房管局副局长刘某乙办公室,说明金利傲园小区的房屋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刘某乙说规划许可证要是办不下来,可以让规划局写个证明,证明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同意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因金利傲园小区房屋相关规费没有补缴,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能出具证明。李某某、郑某某便同葛某甲商议伪规划证明,葛某甲表示同意。后李某某伪造了一份4、7号楼的规划证明,接着又为杜某和刘某甲伪造了9、10号楼和5号楼两份规划证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及郑某某、杜某、刘某甲使用伪造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和规划证明到枣阳市房管局办理了金利傲园小区4号、7号、9号、10号、5号楼的房产证。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枣阳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证明及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有关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金利公司开发的金利傲园小区房屋竣工,由于该小区超容积率、超规划、超面积建设且未补缴相关规费,一直未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不能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建筑商郑某某、刘某甲等人依照与葛某甲签订的办证协议,多次要求葛某甲尽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葛某甲一直没有办理。为顺利办理房产证,建筑商李某某、郑某某、刘某甲、习某某、曾某某五人商议办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刘某甲、习某某四人开车到襄樊找到葛某甲,在长虹路好福记酒店房间内,共同商议办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葛某甲提出以金利公司名义办理假证,如果被查出来责任谁承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说如果被查出来罚款每个人都摊点,葛某甲同意办理假证。然后葛某甲、刘某甲和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打牌,安排郑某某、习某某出去办假证。习、郑二人到诸葛亮广场,花费300元找人办理了一份金利傲园小区4、5、7、8号楼、8号附属楼的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来郑某某和杜某一起到襄樊为9、10号楼办理了一份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办好后,由于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仍不能办理房产证。被告人李某某及郑某某、刘某甲等人多次找葛某甲,后葛某甲、李某某先找到房管局的吉某某,然后一起到副局长刘某乙办公室,葛把金利傲园小区房屋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房屋超建的情况讲了下。刘某乙说可以让规划局写个证明,证明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同意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只要有证明就能办房产证。因金利傲园小区房屋相关规费没有补缴,市规划局不开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及郑某某同葛某甲商议办理假规划证明,葛某甲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找人伪造了一份4、7号楼的规划证明。并先后找人为建筑商杜某和刘某甲伪造了9、10号楼和5号楼的两份规划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他建筑商使用伪造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和规划证明,到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金利公司办公楼、附4楼、4、5、7、9、10号楼的房产证,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案发后该损失已被追回。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1)证人葛某甲证实,金利傲园小区是金利公司开发,办理了4、5、7、9、10号楼的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证做的是假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用一个假的规划证明信代替的。2010年6、7月一天上午,李某某、刘某甲、郑某某、习某某一起到襄樊来找我,午饭前郑某某、李某某提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办不了房产证,想以金利公司的名义去做个假证。我提出若查出来后责任都是金利公司的,他们说出事了罚款大家都摊点。我说罚款都摊的话,要搞你们去搞。之后由郑某某出去办理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办假竣工验收备案证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回枣阳后和刘某甲、郑某某、李某某一起商量办房产证的事,李某某提出要我和他一起去找一下房管局的领导。去后吉某某带我们到分管副局长刘某乙的办公室,我们对刘局长说了金利傲园小区因为超建、违建,以及只有规划代理证,缺少规划许可证正本,能否变通把房产证办下来。刘某乙说让规划局写个证明,证明金利傲园小区的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同意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有这个证明就能办房产证,说好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因为办不了规划证明,李某某对我说去弄个假的,我说我不管,如果需要金利公司配合,你们去找葛某乙。再后来我听说他搞了假证明,到房产局把房产证办了。至于其他的怎么办的我不清楚。(2)证人郑某某证实,其承建的金利傲园小区7号楼,因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证一直办不成,建筑商李某某、刘某甲和我因为办房产证的事经常在一起商量。有一次李某某说竣工验收备案证开不出搞个假的,我让他先问问葛某甲。2010年7、8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刘某甲、习某某、李某某一起去襄樊找葛某甲商议办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事情。去后葛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在酒店打牌,安排习某某开车和我一起出去办假证。李某某说诸葛亮广场雕像下办假证的广告多,去后我打了一个办假证的电话,那人来后我让他照刘某甲给我提供的金利公司办公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模式,把栋号、面积、造价修改,花费300元做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做好后拿给他们看,他们都说做得可以。回来后我把假证给了李某某。后因缺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证仍然办不了。因单独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路走不通,后来李某某对我说给房管局的协调好了,写个证明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就可以办房产证了。我让他办的时候把我带着,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让我去房管局办理手续,我找马某某复印该证明时,估计到是假的,因为没有向规划局补交超面积的钱,规划局不可能出这个证明,但我没有问李某某,后来办理了房产证。我们去襄樊办假竣工验收备案证不久,我和李某某建的3号楼也要办理房产证,但竣工验收备案证一直补办不下来。李某某提议去做个假的,我让李某某给葛某甲说一下,我还是联系之前给我办假证的人做了3号楼的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我把这张假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拿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另证实2010年7、8月份,其和杜某一起去襄樊办理了金利傲园小区9、10号楼的假竣工验收备案证。(3)证人刘某甲证实,其先后承建了金利公司办公楼、5号楼的工程。因为办理房产证的事情,几个承建商多次在一起商量,但都没有办成。后来商量说办个假竣工验收备案证,李某某提议到襄樊去办。有天上午我和郑某某、李某某、习某某一起开车到襄樊找葛某甲商量办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去之前我将金利公司办公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原件交给了郑某某当模板。葛某甲同意后,我、葛某甲、李某某在酒店打牌,安排习某某开车和郑某某一起出去办假证。我们说广场那办假证多,让郑某某去广场,下午习某某和郑某某就把假证拿回来了。郑某某拿给我们看,我们都说做得可以。因为是我们几个商量办的假证,所以办的是4、5、7、8、8号附属楼的假证。2010年底,我得知李某某、郑某某的房产证办好后,我去找吉某某,他说我还办不成,我问李某某他们是怎么办的?吉某某说他们开的有规划证明。后来我找李某某问规划证明是怎么办的?李某某说找人帮我开一个,建筑面积我按照测绘面积、层数提供给了李某某,过了一、两天,李某某将规划证明在金利傲园小区门口给了我,我拿去办理了5号楼的房产证。李某某当时给我规划证明的时候我就想到是假的,因为李某某没有问我要钱,我也没有到规划局补超面积的钱,规划局不可能给我们开证明。(4)证人习某某证实,2010年我在金利傲园小区承建的8号楼竣工后,一直办不成房产证。2010年7、8月的一天晚上,我、李某某、刘某甲、郑某某商量说葛某甲收了钱也不给我们办证,不行去襄樊找他,办个假竣工验收备案证。第二天上午我们集合准备去襄樊找葛某甲,我们把各自的楼房面积都给郑某某报了下,刘某甲给郑某某了一张金利办公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让他照着做。曾某某没有去出了300元的费用。我、李某某、刘某甲、郑某某四个人一起开车去的。去后李某某、郑某某提议做假证,葛某甲同意了。后来葛某甲、李某某、刘某甲在酒店打牌,我开车送郑某某去办假证。在诸葛亮广场,郑某某联系了办假证的人,下午我和郑某某去广场就把假证拿回来了。郑某某在酒店拿给他们看,我们都说做得可以。然后就回枣阳了。(5)证人曾某某证实,2010年7、8月的一天上午,郑某某对我说当天去襄樊找葛某甲商量办证的事情,万一搞不到正证,做个假的先代替一下,因我有事没有去成,出了300元费用。(6)证人杜某证实,其承建了金利傲园小区9、10号楼。2009年底竣工后因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竣工验收备案证,办不成房产证,多次找葛某甲,葛拖着一直不办。后来其和郑某某一起到襄樊诸葛亮广场花费300元找人办理了一个假竣工验收备案证,规划证明是我让郑某某写好打印后找李某某办理的,两份假证件办好后我到房管局南城所办理了房产证。(7)证人吉某某证实,2010年8、9月,葛某甲和李某某到我办公室,葛把金利傲园小区4号楼的手续给我看,我看资料不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只是代理证,我说规划代理证不能办理房产证,要到规划局换规划许可证正本才能办。葛某甲说规划许可证一直办不下来,能不能想办法变通?我说你找一下刘局长。我领葛某甲、李某某到刘某乙的办公室,把金利傲园小区4号楼的手续拿给刘某乙,将只有规划代理证,缺测绘图纸等手续的情况向刘某乙说了一下。葛某甲说规划许可证暂时办不了,能不能变通先办?刘某乙说让规划局出个证明,先办理,等规划许可证办好了再拿来换。大概过了两个多星期,李某某把4、7号楼的规划证明拿到我办公室。经马某某、我、刘某乙审批签字后给4、7号楼发放了房产证。金利傲园小区9、10号楼、5号楼时同样也是用规划证明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房产证。审核过程中没有核实规划证明及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真假。(8)证人刘某乙证实,2010年,为办理金利傲园小区4号楼的房产证,吉某某、葛某甲、李某某一起到我办公室,葛某甲说只有规划代理证,批七层建的是八层,面积超了。我看后说规划代理证不能办,必须是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葛某甲说办正式的规划许可证来不及,买房合同约定办证的时间短,能否想个办法?吉某某提议让规划局写个证明,证明楼房的栋号、符合规划,多少层和多少面积,我同意了,但提出必须搞真的。后葛某甲说这个证明他负责写。没过多长时间,吉某某拿着证明到办公室给我看,4、7号楼写在一张规划证明上,我看后让吉某某核实清楚,吉某某同意了。在办理过程中没有要求其他工作人员去核实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真假。7号楼也是缺少规划许可证,批7层建8层,存在超面积情况。2010年11月,经其签批发放了4、7号楼的房产证。金利傲园小区9、10号楼、5号楼的房产证,采取的是同4、7号楼一样的程序办理的。(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0年办理承建的金利傲园小区的房屋房产证时,因缺少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证一直办不成。所以我和郑某某、刘某甲等几个建筑商商量做个假证,都同意了。有一天我和郑某某、刘某甲、习某某一起开车到襄樊征求葛某甲的意见。去后我们对葛某甲说现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和规划许可证,办不成房产证,葛某甲说他现在没有办法办这两个手续。郑某某提议去做个假证,葛某甲同意了。去襄樊之前郑某某逐个问了面积,然后把面积相加得到了面积数,再参照刘某甲提供的办公楼备案证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假备案证的工程造价数,后来由郑某某出去找人办理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办好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我和葛某甲找房产局的吉某某和刘某乙,葛某甲把金利傲园小区超建、办不到许可证的情况给刘局长讲了,并对刘局长说:能不能想想办法把房产证办下。他们说规划代理证不能办房产证,最后商量让我们去规划局搞个证明就办房产证。由于开不到证明,我和郑某某就商量做个假证明信,郑某某让我去搞,并说葛某甲也同意了。后来我联系一个办假证的小广告,我写好金利傲园小区4、7号楼、面积、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等内容,通过手机彩信给办假证的发了过去,花费150元办理了假规划证明。我把这份证明交给了房管局办理了4、7号楼的房产证。后来刘某甲、杜某找我帮忙,我又找小广告为刘某甲的5号楼、杜某的9、10号楼分别办理了假规划证明,三份证明的内容都是照着一个模式,把面积和楼号改了。经辨认金利傲园小区4、9、10、5号楼产权档案,证实假规划证明信是通过我办理的。金利傲园小区3号楼是葛某甲让我和郑某某建的违建楼,后来通过“三清”政策查补后,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没法办竣工验收备案证。4、7号楼房产证办好后,郑某某提议再去搞3号楼的房产假备案证,我同意了。郑某某具体咋办的,给没给葛某甲说我不清楚。2.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有关鉴定意见:(1)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襄技鉴字(2013)16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枣阳市房管局产籍档案中的三份盖有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公章的证明,与提取的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公章印文进行检材,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襄技鉴字(2013)15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枣阳市房管局产籍档案中的三份盖有枣阳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证明书,与提取的枣阳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印文进行检材,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3)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枣价鉴证字(2013)05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金利傲园小区14826.1平方米的土地按2.7容积率计算的土地出让金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7月15日)的价格为:9654756元。3.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相关书证及证明:(1)枣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金利公司(傲园小区)建房规划审批情况证明、应补缴各项规费和罚款明细表、关于金利傲园小区办理规划手续情况说明、4、5、7、9、10号楼未进行规划验收的证明。(2)枣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利(傲园)小区房屋建筑工程超面积补缴各项费用及违建处罚金额证明,证实1.金利公司办公楼、傲园小区3—10号楼办理了工程施工手续,各楼层实建面积及层数,附4号楼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所建楼层及面积。2.各楼超面积建设需要补缴的费用及罚款明细。(3)枣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枣阳市金利(傲园)小区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缴费情况证明,证实金利公司整个小区应缴纳异地建设费578万元,已缴纳11.5万元。并附有缴纳票据及金利小区异地建设费统计表及收费依据。(4)枣阳市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金利公司(金利傲园小区)在该局办理了3栋房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分别为办公楼、综合楼1、2号楼。检察机关提供编号为B10014实为金利公司办公楼备案证号,写为金利小区4、5、6、7、8、8号附属楼是伪造的;编号为B10019实为王世江私人建设楼房的备案证号,写为金利小区3号楼是伪造的;编号为B10020的备案证实为大唐物流园工程备案证号,写为金利小区9、10号楼是伪造的。同时提供王世江私人、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5)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档情况说明、房屋登记统计表、产权登记及测绘图,证实金利(傲园小区)公司共办理了10栋房屋登记,每栋楼的产权人、房产证号、登记日期、登记面积及发证日期。(6)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3号楼、办公楼与附4楼、4、5、7、9、10号楼初始登记档案材料;查档情况说明及房产证领取登记表。(7)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造成损失一览表。4.其他证据:(1)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暂扣款物票据,证实金利傲园小区开发商葛某甲交纳损失费用共计600万元。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自己及帮助他人办理所承建金利傲园小区的房屋初始登记,与他人商议后伪造了假竣工验收备案证及规划证明,致使手续不全的房屋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予以追回,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桂菊审判员 赵义明审判员 雷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