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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湘靓与吴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湘靓,吴湘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吴湘靓,护士。被告:吴湘婷,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靓诉被告吴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湘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