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湘靓与吴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湘靓,吴湘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吴湘靓,护士。被告:吴湘婷,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湘靓诉被告吴湘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湘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