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靳玉艳与被告姚连峰、朱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玉艳,姚连峰,朱先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靳玉艳,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姚连峰,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朱先智,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元,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