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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树根与王清喜、孟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根,王清喜,孟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高树根。被告:王清喜。被告:孟祥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根诉被告王清喜、孟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