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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顺翔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顺翔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95号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砖埠镇东岳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顺翔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乡南山尾村。法定代表人:杨舒祥。本院受理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顺翔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偿付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被告甘肃顺翔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偿付合同欠款,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6805元,由原告东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胡发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