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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永明申请保全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被申请人:王永明。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申请人王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明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已用产权证:公房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信用合作社位于斗湖堤镇长江路5层楼的房屋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斗湖堤信用合作社,产权证公房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5层楼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