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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詹天波与深圳市惠民之家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天波,深圳市惠民之家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詹天波。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民之家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深圳市创金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4)7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惠民之家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深圳市创金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