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田平珍与詹敏敏、上海义展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珍,詹敏敏,上海义展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368号原告田平珍。委托代理人何学宏,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敏敏。被告上海义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印路189号。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2505、2506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全民健身中心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平珍与被告詹敏敏、上海义展物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