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康宝衣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802-0。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康宝衣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工业园公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3046-9。法定代表人:李开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康宝衣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康宝衣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798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