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梅与张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00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0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