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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何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何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负责人:李决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海龙,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2013)皖潜公证字第78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海龙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海龙名下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何海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海龙可以使用被查封车辆;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