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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商)初字第2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威盾鑫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威盾鑫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20392-1号原告北京威盾鑫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27338-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永合庄村11号院南楼2层6号。法定代表人卢鑫,总经理。被告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名称:阳泉市银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矿区北大西街(矿区文化广场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维平(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威盾鑫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盾公司)与被告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名称:阳泉市银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4000元,本院已作出裁定并冻结了银建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威盾公司以冻结即将到期为由请求本院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威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名称:阳泉市银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二万四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