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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书恒与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恒,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龚天柱,黄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20-1号原告李书恒。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业园仙女四路。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总经理。被告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总经理。被告龚天柱。被告黄卫华。原告李书恒与被告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天盛纺织有限公司、龚天柱、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李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四被告的财前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魏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作为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