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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家德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9号罪犯黄家德,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6017.88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5044.7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家德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黄家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德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该犯暂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及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共支出约5298.7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30.38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57.0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至今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及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