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太和物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太和物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太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梅。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杉杉,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太和物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太和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2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