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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谭某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焦至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彪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准备与被告唐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