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谭某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焦至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彪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准备与被告唐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