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与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407-1号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步峰,董事长。被告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岱。本院在审理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元。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微国用(2010)第0826000016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微国用(2010)第0826000016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