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4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丹,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一平,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锦苑小区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