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回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肖添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回鑫典当有限公司,肖添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回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白沙小区邮电大道东侧1排7号。法定代表人黄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燕飞,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啸,广西雨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添予(曾用名肖纪玲)。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添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添予名下有位于东兴市北园路别墅区23#地块(富豪居)2栋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添予名下位于东兴市北园路别墅区23#地块(富豪居)2栋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