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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红三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0号罪犯刘红三,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9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异动后至2024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2.3分。2012年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红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  高  龙代理审判员 雷  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菁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