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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伟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董伟,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徐光,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山路支行,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孟宪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董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