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陆志萍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陆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34-1号申请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威海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陆志萍。申请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陆志萍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24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亿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陆志萍名下的位于威海经区华夏山海城紫薇花园-9号-404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