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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占江与苏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江,苏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赵占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苏文燕,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赵占江诉被告苏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因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江撤回对被告苏文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赵占江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