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孝远与褚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孝远,褚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武孝远,居民。被告:褚福强,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孝远与被告褚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褚福强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