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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彩红与邱兴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彩红,邱兴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彩红,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兴国,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再审申请人陈彩红因与被申请人邱兴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彩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裁判理由。1、陈彩红与张权并未再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在张权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该女孩随其祖父母生活,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3)项规定不妥。2、孩子邱荣荣长期同陈彩红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邱兴国家人为防止孩子逃跑,将其拘禁致其不能上学。3、原审法院的裁判未写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对于不采纳陈彩红的意见未予说理。邱兴国提交意见称,一、陈彩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二、陈彩红所述纯属捏造,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经查,陈彩红虽未与张权登记结婚,但在同居期间生育有子女,而邱兴国没有其他子女。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3)项规定优先考虑孩子随父亲生活与法有据。陈彩红没有证据证明邱荣荣被非法拘禁导致辍学,亦不能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邱荣荣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邱兴国提供通渭县马营镇黑燕山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邱荣荣正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故陈彩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彩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彩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少 先代理审判员 龙   鑫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