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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彦伏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620号罪犯张彦伏。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张彦伏犯绑架、强奸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本人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彦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彦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张彦伏系主犯,且有前科,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