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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王XX。被告郑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