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云祯与陈学贵、张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祯,陈学贵,张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许云祯。被告陈学贵(又名陈明旺)。被告张水兰。本院受理原告许云祯与被告陈学贵、张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云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云祯以与被告陈学贵、张水兰经庭外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云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即5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钟鸣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人民陪审员 郭丽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旭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