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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云祯与陈学贵、张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祯,陈学贵,张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许云祯。被告陈学贵(又名陈明旺)。被告张水兰。本院受理原告许云祯与被告陈学贵、张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云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云祯以与被告陈学贵、张水兰经庭外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云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即5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钟鸣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人民陪审员  郭丽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旭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