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晓丽与徐学卫、汪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薛晓丽。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卫。被告汪克宝。原告薛晓丽诉被告汪克宝、徐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被告徐学卫撤回起诉,本院已批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徐学卫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汪克宝担保。经索要该款未果。现要求被告汪克宝偿还80000元及利息。被告汪克辩称,徐学卫涉嫌诈骗已由(2012)泗刑初字第0366号作出判决,责令徐学卫偿还非法所得,包含诉争80000元。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被告徐学卫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汪克宝担保。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3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学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等。其中包括本案诉争80000元。但原告并未就诉争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2)泗刑初字第03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3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学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等。其中包括本案诉争80000元。现原告并未就诉争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现在原告不能就诉争借款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薛晓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