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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车开彬与王保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开彬,王保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车开彬,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新河县车张砖村人,初中文化,打工。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秋,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新河县王家庄村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开彬与被告王保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开彬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开彬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