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潘XX。委托代理人孟剑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以自行找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XX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XX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涵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