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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潘XX。委托代理人孟剑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以自行找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XX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XX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涵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