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俊磊,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