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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陈丐松。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