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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森与孙翠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孙翠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5号原告:张森,男,汉族。被告:孙翠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诉被告孙翠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森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