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森与孙翠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孙翠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75号原告:张森,男,汉族。被告:孙翠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诉被告孙翠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森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