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文灵与赵延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灵,赵延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灵,农民。被执行人:赵延峰,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延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文灵与被执行人赵延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